(2017)渝0107民初1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学与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372号原告:刘学,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南关五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H45A。法定代表人:孙彦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诉被告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