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北京隆达欣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北京隆达欣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632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北京隆达欣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2号写字楼16层07单元。法定代表人:张琦。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北京隆达欣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惠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