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雪江与聂东、迟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江,聂东,迟金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312号原告:白雪江,男,1973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聂东,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迟金满,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白雪江与被告聂东、迟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东、迟金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6日,被告聂东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迟金满提供担保,被告聂东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原告多次主张还款,被告推拖未还,故起诉。被告聂东、迟金满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聂东向原告借款属实,理应偿还,原告请求被告聂东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金满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已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等,被告迟金满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被告迟金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聂东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雪江借款6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被告迟金满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迟金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聂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88元,由被告聂东、迟金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