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子航、徐善伍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子航,徐善伍,王某,徐从友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子航,男,201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徐子航母亲),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善伍,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审被告:王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原审被告:徐从友,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再审申请人徐子航因与被申请人徐善伍、原审被告王某、徐从友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重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皖03民终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子航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21823.97元明显错误;2、原审法院判决引用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合法,一、二审法院没有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徐善伍提供的固镇东方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医药费发票、固镇东方医院门诊医药费发票、乡镇卫生院门诊收费票据、固镇县赵泰和堂大药房发票、固镇东方医院出具的证明、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永泰司鉴字[2014]第07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徐善伍出于好心怕徐子航出事采取紧急避险,致徐善伍右足第一“跖骨”粉碎性骨折,该损伤达伤残十级,徐善伍在固镇东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为49404.99元。原判徐子航、王某、徐从友承担60%的补偿责任,即2964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819.03元,还应给付徐善伍21823.97元,并无不当。2、因再审申请人对徐善伍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原一、二审法院可不进行重新鉴定。综上,徐子航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子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荣卫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汝元琼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