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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索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索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319号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关山二路特9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索丹,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索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