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立淑与杨成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淑,杨成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092号原告:唐立淑,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女,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女,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本,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的原告唐立淑与被告杨成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立淑自愿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立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唐立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立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立淑负担。审 判 员 马劲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韩先华书 记 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