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秉盛与李正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秉盛,李正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73号原告:李秉盛,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正存,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秉盛与被告李正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案,原告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秉盛与被告李正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秉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李秉盛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