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晨博与河南德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博,河南德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97号原告高晨博,男,1992年12月7日,住项城市。被告河南德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晨博与被告河南德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晨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解庆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