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某灯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87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灯,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因交通肇事于2016年10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粤13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原审被告人徐某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灯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灯撤回上诉。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小勇审判员 李浩浩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海锋谭芷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