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仙翠与王振兴、西安浩田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兴,张仙翠,西安浩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兴。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仙翠。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原审被告西安浩田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兴。上诉人王振兴因与上诉人张仙翠、原审被告西安浩田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兴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将双方之间的纠纷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振兴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振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0元,减半收取为72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审 判 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