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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马从胜、李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马从胜,李广兰,李玉民,李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613号原告: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陶区城中街西段路南(顺达宾馆西林)。法定代表人:李兴作,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从胜,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李广兰,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李玉民,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卫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马从胜、李广兰、李玉民、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士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