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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吉庆与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庆,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520号原告:杜吉庆,男,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退休干部,住××区。身份证号×××。被告: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汤彤国,系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地址:甘州区党寨镇政府院内。原告杜吉庆与被告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394元,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桂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