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吉庆与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庆,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520号原告:杜吉庆,男,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退休干部,住××区。身份证号×××。被告: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汤彤国,系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地址:甘州区党寨镇政府院内。原告杜吉庆与被告甘州区党寨镇畜牧兽医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394元,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桂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