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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3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童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童缨,夏爱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3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康城商业1、2号楼1单元130号、131号、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462-6。负责人:施慧坚。被执行人童缨,女,1949年6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夏爱光,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童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95851.3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50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童缨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新权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村中蒲路40-48号第五层(所有权证号:329950,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04)第1-7528号)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9日),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江小珍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村农民联建房住宅4号楼104室(所有权证号:791575,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14)第1-00079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村农民联建房住宅4号楼502室(所有权证号:791574,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14)第1-00080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镇蒲州村中埠(所有权证号:791573,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03)第1-2275号),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均至2020年1月24日)上述房产均为本院他案首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房产处置问题自行和解处置中。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童缨等已于2017年X月X日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不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除本案抵押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童缨等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他案首封,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房产处置问题自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39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和解方案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