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一村民小组、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二村民小组等与刘述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一村民小组,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二村民小组,刘述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218号原告: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代表人:刘文毕,职务:小组长。原告: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代表人:刘补产,职务:小组长。被告:刘述贵,男,1965年4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委托代理人:王乾,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凯鑫,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7日以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平坝区高峰镇龙宝村狮子山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