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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官凯与温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凯,温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官凯,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23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温杰英,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元,执行费50元,共计72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杰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