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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春雷与王怀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春雷,王怀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80号之一原告:江春雷,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梁水镇粮所下岗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王振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山,聊城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怀东,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开发区公安局工作人员,住聊城市。在审理原告江春雷诉被告王怀东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