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耀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陆耀良,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太仓市。上诉人陆耀良因以江苏省电力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为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陆耀良上诉请求:撤销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撤销太仓市供电局作出的太供(2000)第45号除名决定;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2017年1-5月其应得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等待遇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作出的(2007)太民一初字第0070号判决自始不发生效力。原审(2017)苏0585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违背事实,且违反实体法与程序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耀良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原审法院审理解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现上诉人陆耀良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继续支付其劳动报酬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陆耀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钱一军审 判 员 顾 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