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043号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窑岭西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83845P。法定代表人:王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法定代表人:付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66元,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