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684沭阳县人民医院与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人民医院,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84号之一原告:沭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业庭,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住所地沭阳县学院路。法定代表人:孙西瑞,该队队长。原告沭阳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计2207元,由原告沭阳县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徐俊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