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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佟丽与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刘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73号原告:佟丽,女,1974年7月7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刘凤华,女,52岁,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丽诉被告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部退给原告佟丽。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