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佟丽与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刘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73号原告:佟丽,女,1974年7月7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刘凤华,女,52岁,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丽诉被告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部退给原告佟丽。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