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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闭道彬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道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道彬,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中专文化,原横县食品厂厂长,户籍地横县,现住横县。因涉嫌受贿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在横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2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向忠,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益箐,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道彬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静之、闭祖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道彬及其辩护人李向忠、李益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闭道彬于2010年5月起任横县食品厂厂长。2012年10月,横县食品厂开展处置落后产能设备工作,将处置落后产能设备的项目对外招投标。横县丰杰废旧金属收购部老板何某得知信息后便找到闭道彬,表示想中标处置落后产能设备,请求其给予帮助,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闭道彬表示同意。2012年12月12日,何某在闭道彬的协调、帮助下顺利中标。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的某一天,闭道彬在横县食品厂门口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某一天,闭道彬在横县奔腾旅社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闭道彬在担任横县食品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闭道彬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闭道彬及辩护人提出闭道彬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闭道彬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供述检察院尚未掌握其受贿的事实,是自首;2.已经退出全部赃款;3.揭发陈某收受何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此外,闭道彬还提出其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辩护人还提出:1.闭道彬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闭道彬的行为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或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所做,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2.闭道彬是初犯。综上,闭道彬及辩护人希望法院对闭道彬判处缓刑。被告人闭道彬及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闭道彬于2010年5月起任横县食品厂厂长,同时根据横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于2012年10月12日任横县食品厂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12年10月,横县食品厂开始开展处置落后产能设备工作,将处置落后产能设备的项目对外招投标。横县丰杰废旧金属收购部老板何某(另案处理)得知信息后便找到闭道彬,表示想中标处置落后产能设备,请求给予帮助,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闭道彬表示同意。后在闭道彬的协调、帮助下,何某顺利中标。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的某一天,闭道彬分两次在横县食品厂门口、横县奔腾旅社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共21.5万元。另查明,闭道彬在协助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交代横县人民检察院尚未掌握的其在横县食品厂开展处置落后产能设备工作过程中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21.5万元的事实。案发后,闭道彬向横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0万元,向本院退出赃款1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闭道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何某、陆某、韦某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横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文件,横县食品厂工资变动表,横县食品厂企业改制方案,横县食品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印件,横县食品厂关于处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国有资产的请示,横县食品厂的文件、会议记录、开展投标工作等相关文件及被告人闭道彬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闭道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闭道彬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闭道彬在协助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横县食品厂开展处置落后产能设备工作过程中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21.5万元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闭道彬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闭道彬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闭道彬及辩护人提出闭道彬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闭道彬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闭道彬提出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闭道彬及辩护人提出闭道彬揭发陈某收受何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的身份属个体经营户,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且目前亦没有证据证实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闭道彬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闭道彬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闭道彬的行为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或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所做,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对闭道彬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闭道彬在担任横县食品厂厂长、横县食品厂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其明知行贿人何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何某的财物,为何某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其主观恶性并非一般,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闭道彬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1日在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4日,属被羁押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闭道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闭道彬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闭道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闭道彬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十一万五千元(此款暂扣于横县人民检察院、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施善兵审 判 员  廖世健人民陪审员  甘香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