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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红旗与袁新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旗,袁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马红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袁新民,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西吉县水务局职工,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红旗与袁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袁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新民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新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袁新民的工资中扣留1000元,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23000元,直至扣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禹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