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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福建与张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建,张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5226号原告:张福建,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王庆坤,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林林,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张福建诉被告张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书祥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坤、被告张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建诉称:被告张林林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同年6月1日前偿还但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张林林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林林辩称:2015年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5月17日,连同借款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120000的借条一份,后被告于2017年1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除此之外,被告还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现仅欠原告借款50000元。因目前经济困难,债务需延期清偿。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欠原告多少借款至今未还?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予认同。原告张福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证明目的如下: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署名张林林,内容为“今借到张福建现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2016年6月1日偿还”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被告张林林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证明目的如下:交易日期为2017年1月9日,汇款人为张林林、收款人为张福建的《汇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9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方式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该50000元银行汇款,是因为原告急需用钱而被告又无力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原告帮助被告办理的银行贷款,且原告哥哥是被告该笔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如果被告不能按时清偿银行贷款,被告哥哥将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有可能最终替被告偿还该50000元银行贷款,故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认可,证明效力应予确认;被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原告的哥哥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证据可作为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前后,被告张林林曾向原告张福建借款100000元,2016年5月17日,经双方结算,连同借款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120000的借条一份,许诺2016年6月1日前还清。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含2017年1月9日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方式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下欠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截止到2016年5月17日,被告张林林欠原告张福建借款12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许诺期限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庭审时原告自认被告出具借条后陆续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举证可证实其于2017年1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照此计算,被告下欠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该50000元借款理应尽快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林偿还所欠原告张福建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张福建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林林负担600元,原告张福建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