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018张家港市润扬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润扬无纺布有限公司,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018号原告:张家港市润扬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法定代表人:李春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专。被告: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军。原告张家港市润扬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与被告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专、被告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50068.9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曾有长期的买卖业务往来,2016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月2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金额为3072054.56元,被告在《对账单确认函》上盖章确认。2016年1月25日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2016年度的《无纺布全年订购合同》,由原告供货给被告,并约定货款自5月份开始分批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货13批次,货款金额为838014.37元;被告自2016年2月份起至2017年1月25日陆续付款2200000元。经核算,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710068.93元,在起诉准备期间,被告又支付了6万,被告尚结欠原告1650068.93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丽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变更后的欠款金额我方基本认可,具体金额需庭后核实书面回复法院。但原告在金额未搞准的情况下就起诉,我方不认可。原告称其长期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推诿,不属实,在原告起诉前2个月左右,我方还分别支付了两笔3万元。经审理查明:润扬公司与丽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润扬公司向丽源公司供应无纺布,2016年1月25日丽源公司向润扬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函,确认截止2016年1月21日结欠润扬公司货款3072054.56元。之后,润扬公司与丽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纺布全年订购合同》,合同约定润扬公司继续向丽源公司供货,货款由丽源公司在5月份开始分批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结清。后,润扬公司又向丽源公司供货价值838014.31元,庭审中,润扬公司自认丽源公司已给付货款2260000元,为追讨欠款,润扬公司提起本案诉公。以上事实,有对账单确认函、无纺布全年订购合同、送货单、磅码单、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所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磅码单、增值税发票可以证明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3910068.87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2260000元,余款1650068.87元被告理应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丽源工艺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润扬无纺布有限公司价款1650068.8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650068.8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润扬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