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与曾明侦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曾明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成年。被执行人:曾明侦,男,成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5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上所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