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兴武,朱虹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兰山乡新农村。法定代表人:李兴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兴武,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朱虹颖,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未付租金53500元、逾期利息4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