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贵与于海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贵,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贵,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于海英,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927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玉贵与于海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于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于海英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8月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927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