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钱太礼与石蒙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太礼,石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钱太礼,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石蒙蒙,男,199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黄石市。法定代理人石某,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石蒙蒙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石蒙蒙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太礼与被执行人石蒙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蒙蒙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