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勇与王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王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813号原告:孙勇,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王钱,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住太康县。原告孙勇与被告王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93.30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判员 孙臣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敬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