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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勇与王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王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813号原告:孙勇,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王钱,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住太康县。原告孙勇与被告王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93.30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判员  孙臣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敬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