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郭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郭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30号原告:张勇,男,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郭奎宏,男,1980年6月2日生,住卢氏县。原告张勇与被告郭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