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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郭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郭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30号原告:张勇,男,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郭奎宏,男,1980年6月2日生,住卢氏县。原告张勇与被告郭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