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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郝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郝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379号申请人王玉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郝建玲,女,汉族。本院在申请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郝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郝建玲工资,分期扣划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2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庞 巍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郝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