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松青与潘小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松青,潘小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189号原告:梅松青,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潘小许,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梅松青与被告潘小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梅松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松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松青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