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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松青与潘小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松青,潘小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189号原告:梅松青,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潘小许,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梅松青与被告潘小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梅松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松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松青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