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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66号原告:顾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李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