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66号原告:顾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李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