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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曾凡连诉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连,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801号原告:曾凡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吉友,男。被告:王泽美,女。被告:谭玉香。被告:唐丹,女。法定代理人谭玉香,系唐丹母亲。被告:唐羽珈,女。法定代理人谭玉香,系唐丹母亲。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曾凡连诉被告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凡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被告谭玉香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凡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清偿曾凡连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诉前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之直系亲属唐刚向曾凡连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曾凡连当日即将50000元交付给唐刚,唐刚给曾凡连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唐刚未予偿还。2017年1月20日,唐刚因车祸去世,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分别为唐刚父母、配偶和女儿,均为唐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继承了唐刚遗产,因此应当对唐刚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曾凡连就债务清偿向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主张权利,未能得以解决,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辩称,因唐刚生前不务正业,开设赌场从事赌博,与曾凡连系牌友,该笔借款是否是唐刚欠曾凡连赌场赢利还是唐刚向其借的赌场放高利贷的资金答辩人无法确定;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答辩人的家庭生活补贴和家庭固定资产投资,因此答辩人与曾凡连没有借贷关系;答辩人与唐刚共同生活期间,因唐刚无固定收入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仅有在澧县县城按揭购买的一套商品房。2017年1月20日,唐刚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唐刚生前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00000元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依法按照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即对唐刚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理赔,答辩人今年从该公司得到了该理赔款属实,但该款按法律规定并非唐刚遗产。曾凡连没有证据证实答辩人继承了唐刚遗产,故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曾凡连对答辩人的起诉;唐刚生前负有赌债属实,但各类借、欠条据真假难辩,请求法院对涉案欠条的真实性予以核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唐吉友、王泽美之子、谭玉香之夫、唐丹、唐羽珈之父唐刚向曾凡连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曾凡连当日即将50000元交付给唐刚,唐刚给曾凡连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唐刚未予偿还。2017年1月20日,唐刚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唐刚生前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00000元的个人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作为唐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获赔的1000000元保险金不属唐刚遗产,但唐刚生前与其妻谭玉香有共同财产位于澧县澧阳镇国土巷两间两层楼房一栋,该房产一半的价值作为唐刚的遗产由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继承。上述事实有曾凡连提交的借据、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谭玉香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刚向曾凡连借款50000元,曾凡连为唐刚提供了借款,唐刚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唐刚应按约偿还借款,但至唐刚2017年1月20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未偿还该笔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作为唐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唐刚的遗产,该遗产的价值足以偿还曾凡连的债务。曾凡连要求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曾凡连要求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偿还利息的请求,因借条未约定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曾凡连现金50000元;二、驳回曾凡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唐吉友、王泽美、谭玉香、唐丹、唐羽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 承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