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桂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桂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桂明,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08年4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桂明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桂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余桂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9月7日左右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象湖新城金沙逸城一期工地工棚内将被害人邹某放在床边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700余元、邹某本人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等物品。2、2016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迎宾大道257号益某意宾馆将被害人刘某1放在吧台上的一台黑色小米4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3、2016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航空路广天宾馆将被害人周某放在吧台的一台黑色金立手机盗走。因型号不明,未予鉴定。4、2016年10月中下旬某日早8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井冈山大道218号汉庭酒店宾馆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前台的一部华为荣耀5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5、2016年10月下旬某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老福山附近的谊佳益大酒店大厅将被害人季某的一部三星GALAXYS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0元。6、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南莲路新意客栈201室将被害人刘某2的一部白色OPPOR7T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10元。7、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庐山中大道726号凯丰商业街11栋羽蜻蜓主题酒店大厅将肖某放在茶几抽屉里充电的一部白色荣耀畅玩4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8、2017年11月20日下旬的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江鼎商务宾馆将被害人涂某放在吧台柜子上的一部华为畅享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9、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青云谱京山北路华英好来居连锁商务客栈将被害人刘某3放在客栈大厅的一辆珑玥TDM1202Z型白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10、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35分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洪城路海联大厦前台将被害人殷某的一部玫瑰金色的VIVOX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11、2016年12月16日左右的某日7时20分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福州路华泰宾馆将被害人叶某放在一楼吧台的一部银白色金立X5手机盗走,因被害人未提供具体型号,未予鉴证。12、2017年1月1日6时许,被告人余桂明在本市珠宝街的简爱宾馆前台将被害人陈某的一个黑色皮包盗走,皮包内有300余元现金、黑色三星GALAXYC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12日19时许,民警在新建区北郊菜场一出租屋二楼将被告人余桂明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桂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桂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桂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诉人余桂明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有以下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情况说明,证实公关机关锁定余桂明为多起盗窃案件的作案嫌疑人的经过。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2日19时许,民警蹲守在新建区北郊菜场一出租屋二楼将余桂明抓获。3、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余桂明经入所检查有肝脏肿大、肺部有陈旧性病变,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未反映体表有被殴打致伤情况。4、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12日19时许,民警对新建区北郊菜场二楼一出租屋余桂明的住处进行检查,未发现被盗赃物。该份检查笔录有余桂明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属实。5、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余桂明基本身份情况及前科记录情况。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余桂明系吸毒人员。7、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证实经余桂明现场指认,南昌市航空路广天商大道257号益佳意商务宾馆、南昌县莲塘澄湖北大道936号江鼎商务宾馆、青云谱区青迎宾大道257号佳意商务宾馆、青云谱京山北路45号华英好来居连锁商务客栈、西湖区老福山站南街55号谊佳益酒店、南昌市经开区庐山中大道726号羽蜻蜓音乐情侣酒店、东湖区福州路159号华泰商务宾馆、西湖区洪城路海联大厦、西湖区孺子路简爱时尚宾馆、青云谱区南莲路新意客栈、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18号汉庭酒店都是其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8、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建国旅社的老板,负责前台登记。2016年8月份,一男的拿着一张“邹某”的身份证到旅社来开房,其当时看了他持有的身份证后,感觉他本人与身份证长的不像,但他说是他自己,只是染了头发,有些变样。当时他入住的是215房,在215住了一个多月左右后,这个男的突然消失,房也没退。过了十多天,这个男的又回到旅社,把他的东西拿走了。到了11月初左右,这个男子骑个摩托车来到旅社,这次他住的是213房,一直到12月9日岱山派出所的民警问其有没有叫邹某的人入住并在其旅社蹲守,这个男子回来时民警对他进行抓捕,但被他跑掉了。隔了一两天,西湖分局民警到其旅社,拿了一张监控照片让其辨认,其认为这个人就是拿“邹某”身份证入住的男子。12月19日中午,这个男子又回到旅社,拿着他的行李匆匆忙忙地离开了。他一般是夜晚出去,早上回来,或者是半夜回来。平时会骑不同的车子回来,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他说是朋友的,最近这个月他骑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经辨认,郑某辨认出持有“邹某”身份证在建国旅社入住的男子即余桂明。9、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至8时,其放在海联大厦前台的一部玫瑰金色的VIVO手机被盗,手机于2016年7月以2798元购买。从视频中看到一带口罩的约30余岁的男子在3时35分将手机盗走。10、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一名男子到航空路广天宾馆将其放在吧台的一台黑色金立手机盗走,该手机于2014年2月以1000元购买。1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日6时许,一名男子到简爱宾馆前台将其黑色皮包盗走,皮包内有300余元现金、黑色三星C5手机一部。该手机是2016年12月以2199元购买。12、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0日多号的一天凌晨3时许,一名男子在南昌县澄湖北大道江鼎商务宾馆将其放在吧台柜子上的一部华为畅享5手机偷走,该手机于2016年2月以1800元购买。13、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5时40分左右,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到谊佳益大酒店大厅将其一部三星S4手机盗走,该手机于2013年6月以3900元购买。1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一男子在迎宾大道257号益某意宾馆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台黑色小米4手机盗走,该手机于2016年4月以1300元购买。1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中下旬一天8时左右,其放在井冈山大道218号汉庭酒店宾馆前台的一部华为荣耀5X手机被盗,该手机为2015年10月以1130元购买。1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7日凌晨,其放在南莲路新意客栈201室充电的一部白色OPPOR7T手机被盗,该手机于2015年以2500元购买。17、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6日3时许,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在庐山中大道726号凯丰商业街11栋羽蜻蜓主题酒店大厅将其放在茶几抽屉里充电的一部白色荣耀畅玩4X手机,该手机于2015年9月1日以1500元购买。18、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22时至9月60时30分其放在青云谱京山北路华英好来居连锁商务客栈大厅的一辆珑玥TDM1202Z型白色电动车被盗,该电动车2015年10月以4000余元购买。19、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左右的一天7时20分许,其放在福州路华泰宾馆一楼吧台的一部银白色金立X5手机被一名男子盗走,该手机于2016年3月以2300元购买。20、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6、7日晚11时许至次日6时,其放在象湖新城金沙逸城一期工地工棚床边的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600至700元、本人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两张。21、上诉人余桂明的供述,供认2016年12月底或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5点多,其进入在珠宝街上的一家宾馆(简爱时尚宾馆),在酒店吧台发现了一个女士黑色手提包,趁宾馆前台服务员睡觉的时候,溜进前台将这个手提包盗走。离开后发现包内有现金300元、一个三星的手机和一些药品、证件及银行卡。因发现手机开不了机,其就将现金300拿走,其余的东西连提包丢到赣江里面去了。2016年12月月份初的一天凌晨3、4点钟左右,其戴上口罩从大门进入了海联大厦,发现没有人,前台的服务员也睡着了,其就溜到吧台旁边的一间小房间里面,看见房间桌上有一台vivo手机,就将手机偷走了。2016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其戴着帽子进入青云谱区迎宾大道益某意宾馆宾馆后,趁吧台服务员睡着的时候,将吧台上的一台黑色的小米手机盗走。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大概凌晨五点多钟,其戴着口罩溜进老福山附近谊佳益宾馆大厅,发现大厅的沙发上一个保安睡着了,保安睡觉的头边上放了一部手机在充电,就将手机偷走了,然后骑着摩托车回到了建国旅社。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八点多钟的时候,其进入井冈山大道的一家汉庭酒店(井冈山大道218号),发现宾馆前台服务员趴在前台打瞌睡,吧台上正好有一部华为手机,就将手机偷走了。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其用偷来的邹某的身份证,在南莲路上找了一家小旅社(新意客栈)开房,发现旅社二楼的一间房间(201室)门没有关上,其进入该房间,发现房间里面的人都熟睡了,睡着的房客的枕头边上有一部oppo手机在充电,其就将手机偷走。2016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3、4点左右,其到象湖新城一处在建楼盘(象湖金沙逸城),在工棚里一个工人的床上偷了一个钱包,里面有六七百元钱、身份证和银行卡,其将钱和身份证拿走了,钱包和银行卡丢在路边垃圾桶里。2016年10月初左右的一天,其在本市深圳农产品市场旁边的航天路上的一家宾馆(广天商务宾馆),将放在宾馆前台的一部金立手机偷走。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两三点钟,其在莲塘澄湖北大道一家宾馆(江鼎商务宾馆),将放在前台的一部华为手机偷走,当其拿手机的时候,服务员好像惊醒了,其拿着手机跑出宾馆。第二天天亮以后,其将手机卖给了电信大楼的“光头”,卖了150元。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三点多钟,其在羽蜻蜓音乐情侣主题酒店,其将沙发旁边的茶几抽屉里面的一个手机偷走,偷了手机以后,跑到酒店前台也翻找了一下,没找到其他可以偷的东西。2016年1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确实记不清了),其在福州路莉莉玛莲酒吧旁边的一家酒店(华泰商务宾馆),将前台的手机偷走,等到第二天早上天亮,卖给了电信大楼的“光头”,卖了100元钱。2016年月初的一天凌晨两三点钟左右,其在京山北路一家酒店(华英好来居商务客栈)时,其将酒店大厅角落里面有一辆带锂电池的小电动车偷走。盗窃所得的手机、电动车都卖给了电信大楼附近收二手手机的“光头”,共卖得1810元,盗窃所得的赃款全部用掉了。其盗窃的时候总共骑过两辆摩托车,一辆跨式,一辆踏板。跨式摩托车在12月份被民警查扣了。其染过黄头发,2017年1月初左右才将自己的黄头发剪掉的。22、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珑玥牌电动车价值1850元,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价值520元,华为荣耀5X手机价格830元,OPPOT7T手机价格1610元;三星C5手机价值2000元,小米4手机价值1100元,三星S4手机价格490元,VIVOX7PLUS手机价值2600元,华为畅享5价值680元,共价值11680元。23、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海联大厦被盗案监控视频及刘某2被盗案监控视频反映了余桂明作案的过程。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桂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余桂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余桂明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在充分考虑上诉人余桂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上诉人余桂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属量刑过重,对上诉人余桂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潘 建审判员 叶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