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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董学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香,董学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25号申请人:张春香,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生,住九台市。被申请人:董学满,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生,住九台市。申请人张春香与被申请人董学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学满在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万元。担保人于政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学满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万元。二、对担保人于政委名下位于九台市**,面积**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权利证书编号:**,丘地号:**)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张春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春香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