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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广培、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广培,刘敏,赵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广培,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敏,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赵绍珍,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顾广培申请执行刘敏、赵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