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广培、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广培,刘敏,赵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广培,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敏,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赵绍珍,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顾广培申请执行刘敏、赵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