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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小平、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小平,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终2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小平,女,1981年1月18���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立,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号。法定代表人:陈发东,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娥,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小平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英才职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怡然、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小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英才职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确定方小平向英才职校支付承包使用费16万元,于法无据,应予更正。即一审认定苍南县教育局于2013年上半年停止英才职校招生资格,事实认定有误。事实上,从2012年起英才职校已经不具备办学资质,主要是因为学校存在危房导致学校招生资格被取消,苍南县教育局在2012年8月份通知学校存在危房、手续、证件不齐全不得招生,即2012年起方小平被停止招生。由于英才职校严重违约行为,其办学资被取消,导致从2012年9月份之后承包经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然2012年之后方小平无需支付承包费用。而方小平已支付2012年承包费37万元,2013年承包费8万元,合计41万元,该41万元英才职校应予返还。而一审法院在认定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方小平向英才职校支付2014年至2015年使用费每年8万元,无事实根据,显失公平。退一万步讲,即便2012年之后每年承包使用费8万元是合理的,那么从2012年至2015年四年间使用费仅为32万元,而方小平已实际支付41万元,也无需另行支付。二、水费实际损失为118110元,一审仅让英才职校承担一个月的水费损失6118元明显不当。在2012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提出英才职校必须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前提下,通过正规合法的拆违公司对学校教学危房进行拆除,但英才职校随意让无拆违资质的人员进行拆违,因操作不当引起学校水管爆裂,该全部水费均应由英才职校负担,而一审将大部分水费损失由方小平负担,显失公平。三、财政补助款121200元,一审仅认定为76400元,与事实不符。2010年至2013年间,国家拨款的民办学校毕业生每生600元的补助费、师资队伍建设补助费、护卫人员补助费等均由英才职校截留,该补助款合计121200元应由教学实际承办者方小平享受。虽英才职校仅认可76400元,而一审对其余补助款等事实未予查明,属事实认定不清。四、办学招生损失280万元,一审全额予以否定有显公充。从2012年英才职校被主管部门取消招生资格至今未予恢复,导致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四年停止招生,其中招生利润损失按2012年以前平均招生数180人作为基数计算,其损失每年暂计50万元,合计200万元;另方小平在此前投入办学软、硬件投资款损失计80万元,合计280万元。虽未进行实际审计,但该损失实际存在。五、一审在判决方小平搬离学校时,未对在校就读学生接收问题一并处理,明显不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学校的学生全部归英才职校所有。2012年学校停止招生资格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方小平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招收少量的学生挂名在苍南县勤奋中学名��就读,现在校学生62名。方小平认为,学生教育问题属社会民生重大问题,同时62名学生的教育问题涉及社会稳定,为此,在读学生接收应作为方小平搬离学校的先行条件,即英才职校在接收学校场地时对就读学生应一并予以接收。英才职校辩称:一、一审判决方小平于2014年、2015年支付英才职校一年8万元的承包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方小平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苍南县教育局2013年职成教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思路》也明确“撤销英才职业学校办学资格,通过联合、挂靠等途径,大力调整职业学校布局。”英才职校因此挂靠勤奋分校的名义继续办学至今。方小平并没有停止办学,继续占用英才职校的办学设施至今。英才职校拥有教育基地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土地面积为11亩。2012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小平只是在2013年支付英才职校8万元,之后没有支付给英才职校任何款项,不存在41万元的说法。二、水费损失,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方小平是水管的实际使用者,有妥善保管义务,应该及时修理而不是恶意放任水管漏水,导致扩大损失达一年之久。如果不是恶意放任,水使用费就是正常使用,英才职校没有用过一滴水,自然不需要承担水的使用费。因此方小平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把扩大的损失转嫁给英才职校。英才职校已经额外承担了2个月的水费,方小平要英才职校再承担额外的水费损失于法于理都是不符的。三、财政补助款的判决没有错误。2010年的奖学金补助12600元+2010年毕业生示范生39000元+2011年22800元+2000元=76400元。而非方小平所说的121200元。四、办学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方小平作为办学承包者应该自负盈亏。双方在2010年订立的合同第七条规定,学校的一切教学管理活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管理,倘若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或其他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办学损失的标准纯属主观假设,而且方小平一直办学至今,合同期满一年多仍占用学校建筑物及设备,应该支付合同期满后一年零5个月的占用费。五、一审判决对于学生没有做出一并处理是正确的。方小平在一审中的反诉诉讼请求没有提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一审中没有做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再说2013年被撤销办学资格后,双方与教育局的交涉下,教育局同意方小平继续在英才职校原有的办学条件下以勤奋分校的名义继续办学。既然是分校名义,其学生的安置属于勤奋学校总校的管理事项。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支持英才职校的诉讼请求并驳回方小平的上诉请求。英才职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方小平支付承���费7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1日起以累计未支付承包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方小平交还办学场地及订立承包合同时移交方小平使用的财产、设备配套设施;3.本案诉讼费用由方小平承担。方小平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英才职校赔偿方小平水电费损失133805元、办学招生损失200万元、办学设施投入损失80万元,合计2933805元;2.英才职校支付方小平园林学生垫付费11万元、国家划拨补助款121200元,合计23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英才职校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8月19日,英才职校、方小平签订《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约定英才职校承包给方小平办学管理,承包年限为五年半,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并约定承包费为每年40万元,签约之日方小平支付押金10万元及2010年���半年的承包费20万元,之后的承包费在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园林专业基地由英才职校自建,建基地补助归英才职校所有,其他专业的开设与基地建设由方小平负责,所有经费往来与英才职校无关,承包期间,有关房屋、水管、电线路的维修费用由方小平负责承担,方小平如将房屋等基础设施进行更改或搭建简易房须经英才职校同意,有关危房改造或重建的国家拨款,民办学校投入专项补助款归学校董事会使用,各级财政对学生或老师的补助经费归方小平所有,英才职校有权监督各项补助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等等。签约后,方小平依约定支付押金10万元及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承包费。履行期间,因拆除危房等事宜,2012年5月15日,陈发东作为英才职校的代表与方小平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陈发东同意2012年原协议租金返还6万元给方小平作补偿,��房因拆除后需重做,陈发东补偿方小平1万元,合计补偿方小平7万元,英才职校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后一周内付款,方小平负责腾空两幢危房和改造厨房等费用,2013年起到合同终止期间每年租金在原协议租金价格基础上降12万元,即年租金28万元,方小平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腾空两幢危房,满足英才职校拆除条件等等。之后,英才职校支付方小平补偿款并于2012年11月份拆除了两幢危房。在拆除过程中英才职校不慎将水管弄破,造成自来水流失,方小平在缴纳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份水费时,已知水费的异常增加,但未对破损的水管进行修理。2013年3月1日前,方小平仅支付给英才职校承包费8万元。为促进校网布局调整和优质职业学校建设,苍南县教育局于2013年上半年停止了英才职校招生资格。之后,方小平以苍南县勤奋中学英才分校(原英才职校)名义继续招生,英才职���的校舍、办学设备也仍由方小平继续使用。在方小平承包办学期间,英才职校收到的尚未支付给方小平的各级财政对学生及老师的补助款计76400元,方小平为英才职校垫付了园林专业学生费用计1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英才职校、方小平签订的《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方小平应当支付英才职校承包费,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苍南县教育局于2013年停止了英才职校招生资格,致英才职校自2013年起不能继续招生,双方签订《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合同目的自此无法实现,虽然双方未就此解除合同,但英才职校要求方小平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明显不合理。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英才职校被停止招生的过错在于对方,也均未能举证证明己方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存在过错,且之后方小平以苍南县勤奋中学英才分校(原英才职校)名义继续招生,英才职校的校舍、办学设备也仍由方小平继续使用,故方小平仍需支付英才职校相应使用费,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况、方小平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2014年-2015年由方小平每年支付英才职校使用费8万元,故方小平应当支付英才职校使用费16万元,英才职校过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合同履行期已届满,且未再续约,英才职校要求方小平交还办学场地并搬离英才职校,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英才职校依《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收取的10万元押金��应当予以返还。英才职校确认方小平垫付的园林专业学生的费用11万元,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由英才职校承担。在拆除危房时,英才职校将水管损坏造成水费损失,但方小平在水费异常增加的情况下,未及时予以修理,扩大的水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现英才职校自愿承担水费异常损失的部分611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系方小平未及时修理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方小平自行承担。英才职校收取的各项财政补助款76400元,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该财政补助款应由方小平享有。方小平过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方小平诉请利润损失、设备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方小平支付英才职校使用费16万元;二、英才职校向方小平返还押金10万元并支付水费损失6118元、园林学生垫付费11万元、财政补助款76400元,合计292518元;三、以上两项相抵,英才职校尚应支付方小平1325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方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英才职校;五、驳回英才职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方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1400元,反诉受理费16060元,合计27460元,由英才职校负担13588元,方小平负担13872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方小平在缴纳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份水费时,已知水费的异常增加,但未对破损的水管进行修理”和“为促进校网布局调整和优质职业学校建设,���南县教育局于2013年上半年停止了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招生资格”的事实不予确认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11月9日,苍南县教育局向英才职校发出2012年学校安全大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认定英才职校两幢D级危房未拆除,且未隔离等,要求英才职校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学区。苍南县教育局在《2013年职成教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思路》中记载“(二)促进校网布局调整和优质职业学校建设。2013年,我县停止英才职校招生”。英才职校在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缴纳的自来水费分别为584.25元、262.2元、729.6元、567.15元、763.8元、760.95元、527.25元、498.75元、721.05元、1336.65元、960.45元、1895.25元,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缴纳的自来水费分别为5822.55元、4104元、4009.95元、4132.5元、4149.6元、4910.55元、3987.15元、4468.8元、5423.55元、5144.25元、3990元、5289.6元��2014年1月至9月期间缴纳的自来水费分别为3941.55元、4468.8元、5058.75元、5001.75元、5326.65元、4702.5元、4750.95元、4215.15元、290.7元。2012年11月,英才职校拆除危房后,方小平发现存在水管漏水现象,其称已通知修理,后至2015年4月、5月在修理排污管修补完毕。本院认为:方小平与英才职校签订《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其目的为使用英才职校的办学资格及场地设施。英才职校负有保证学校符合办学资格和条件的义务,方小平负有及时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英才职校依约将学校交由方小平管理,方小平也依约给付了2010年至2012年的承包费。2012年5月15日,因英才职校两幢危房需拆除及厨房改造,英才职校与方小平签订《补充协议书》,将2012年已收取的租金返还方小平7万元,2013年开始的年租金降为28万元。由此,方小平对于此时英才职校具备办学资格和条件亦无异议。现方小平以英才职校存在危房于2012年8月被教育部门取消招生资格,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需支付承包费,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危房被取消办学资格及其曾就此向英才职校要求恢复办学资格的事实;而另一方面,方小平又于2013年3月1日支付2013年度承包费8万元。此外,根据苍南县教育局2103年工作总结所示,停止英才职校招生系整合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所致。方小平将英才职校2012年、2013年间开始未能招生的原因归责于英才职校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当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协商解除合同,但方小平至今均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英才职校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而于2013年以苍南县勤奋中学英才分校的名义继续招生并使用英才职校的校舍和设施,因此,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方小平仍应按《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一审法院基于方小平未以英才职校名义招生的事实,综合本案各种因素确定自2013年开始的每年使用费8万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英才职校对此亦无上诉,本院予以维持。如前所述,因停止招生的原因无证据证明归责于英才职校,且方小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金额,因此,方小平要求英才职校赔偿办学招生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方小平主张2010年至2013年毕业补助款分别为39000元、22800元、19800元、21600元,2010年师资队伍建设补助经费2000元,2010年至2013年护卫人员补助款各4000元,共计121200元;英才职校则承认已收未支付给方小平的款项有2010年的奖学金补助款12600元,2010年和2011年毕业补助款39000元和22800元,2010年师资队伍建设补助经费2000元,方小平在一审期间也仅提供了财政补助文件、英才职校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1日的存款分户明细账及2012年9月30日的温州银行对账单,该些账单无法反映英才职校曾收取英才职校自认以外的其他补助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方小平应对英才职校已收取其他补助款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其要求英才职校支付76400元之外补助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水费损失,此系英才职校拆除危房的行为造成,英才职校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方小平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在危房拆除后的第二天即知道存在漏水,即使如其所称通知了英才职校修理,但在英才职校未及时修理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方小平应当采取修理措施防止水费损失的扩大,现方小平一直放任该损失的扩大,而直至其在修理排污管道时才去维修,方小平应自负扩大部分的损失,但一审法院以英才职校自愿承担2个月6118元的水费作为损失金额,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对水费损失的过错责任情况,本院予以调整,结合水管漏水由英才职校造成、英才职校未及时维修、方小平的学校管理责任及水费缴纳的滞后性,考虑学校学年(前年度的7月至当年度的6月)财务结算情形,确定英才职校应对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的水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7个月的水费29024.4元,扣减未发生漏水的2012年1月至11月水费的平均值701.1元/月×7月=4907.7元,该损失���24116.7元。由于方小平与英才职校签订的《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承包合同书》已于2016年2月到期,方小平继续使用英才职校场地和设施亦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判令其搬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方小平辩称搬离需先接收在读学生的问题,涉及学生受教育权事宜,非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此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综上所述,方小平水费损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其他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学校使用费、押金、园林学生垫付费、财政补助款的事实认定清楚,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水费损失责任认定不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第���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二、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三、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返还上诉人方小平押金10万元并支付水费损失24116.7元、园林学生垫付费11万元、财政补助款76400元,合计310516.7元;四、第三项与一审判决第一项两项相抵后,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方小平1505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上诉人方小平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受理费11400元,由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业学校负担9000元,上诉人方小平负担24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6060元,由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负担1576元,上诉人方小平负担144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上诉人苍南县英才职业学校负担66元,上诉人方小平负担113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