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文贵与祝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贵,祝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2民初988号原告:周文贵,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祝水英,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周文贵与���告祝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祝水英归还原告借款33000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水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封伶丰与被告祝水英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封伶丰以承包工地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5年9月2日、2016年5月11日、2016年8月5日向原告周文贵各借款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3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封伶丰,后封伶丰于2016年12月24日突发疾病死亡。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封伶丰未按期归还款项,其死亡后,被告祝水英亦未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水英归还原告周文贵借款3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祝水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长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宁武阳书 记 员  应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