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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东光与胡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东光,胡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财保10号申请人:胡东光,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胡洪福,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人胡东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洪福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村阳光花园17栋3005号商品房一套(证号:深房第字第6000368570)进行限制过户。胡东光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胡东光诉称,被申请人胡洪福以深圳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于2015年5月11日、2016年5月16日、2017年3月16日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又以急用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70万元,承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当申请人答应并将借款的一部分(35万元)转账给被申请人指定的收款人孔冷聪账户后,发现该借款是一个骗局。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村阳光花园17栋3005号商品房一套原本按揭贷款240万元,该套房仅值300万元左右。被申请人总计结欠申请人借款75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正在将其仅有的该套房产公证授权委托他人转让处理,因情况紧急,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胡东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洪福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村阳光花园17栋3005号商品房一套(证号:深房第字第6000368570)进行限制过户。胡东光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洪福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村阳光花园17栋3005号商品房一套(证号:深房第字第6000368570)进行限制过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胡东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游  万  兴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巧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