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海英、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蒋某1,蒋某2,牛秀兰,蒋炳旺,成京友,成京光,牛保亮,牛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蒋某1。申请执行人:蒋某2。申请执行人:牛秀兰,女,194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蒋炳旺,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成京友,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成京光,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牛保亮,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牛新东,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蒋某1、蒋某2、牛秀兰、蒋炳旺与成京友、成京光、牛保亮、牛新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4273.2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号对本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广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梦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