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易军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易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522号之一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易军明,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萍乡市泸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泸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赣0902民初35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易军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现因原告李洪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易军明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军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