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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跃海与庄志民、庄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海,庄志民,庄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465号原告:黄跃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志民,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永贵,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跃海与被告庄志民、庄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跃海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