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跃海与庄志民、庄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海,庄志民,庄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465号原告:黄跃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志民,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永贵,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跃海与被告庄志民、庄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跃海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