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吕庭福、李西芳与韩其中、吕学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庭福,李西芳,韩其中,吕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1000号原告:吕庭福,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李西芳,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其中,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山,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学虎,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吕庭福、李西芳与被告韩其中及第三人吕学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庭福及其与原告李西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被告韩其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吕学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庭福、李西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在新沂市××头镇××村××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归吕庭福、李西芳所有;2.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吕庭福与李西芳系夫妻关系。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沂法院)在执行韩其中与吕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4)新瓦执字第0021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涉案房屋。后吕庭福、李西芳提出执行异议;新沂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381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吕庭福、李西芳的异议请求。但吕庭福、李西芳认为,涉案房屋应属其所有。理由如下:一是房产证及土地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吕庭福。二是涉案房屋占有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吕学虎系城镇居民,依法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提起诉讼。韩其中辩称,吕庭福、李西芳的陈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的产权属吕学虎所有,借款时,吕学虎将房产证交付给韩其中作为抵押。2.吕庭福与吕学虎是父子关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吕学虎有申请在农村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利。吕学虎搬至市区居住,不影响其在农村的产权权属的变更。且吕庭福、李西芳诉请的房屋权属与吕学虎的房屋权属并不是同一处房屋。3.如果吕庭福、李西芳坚持认为吕学虎的房屋就是自己的房屋,那么同一处房产颁发了两个农村村镇所有权证,其应当提出行政诉讼,确认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撤销吕学虎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4.如吕庭福、李西芳及吕学虎认为吕学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是虚假的、伪造的,那么吕学虎的行为就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诈骗罪,本案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吕学虎未到庭,但于法庭审理前提交《情况说明》称,涉案房屋属吕庭福所有。吕学虎抵押给韩其中的房产证是无效的、虚假的。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韩其中与吕学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新瓦执字第00217-1号执行裁定,查封涉案房屋;后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4)新瓦执字第00217号之一执行裁定,续行查封涉案房屋。吕庭福、李西芳于2017年1月19日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381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吕庭福、李西芳的异议请求;吕庭福、李西芳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1.吕庭福与李西芳系夫妻关系,吕学虎系他们的儿子。2.为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吕庭福、李西芳提供以下证据:(1)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所有权人吕廷夫,房屋坐落在姚庄八队,房屋为砖木结构、一层、123平方米,填发机关为新沂市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填发日期为1994年5月10日。(2)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吕庭夫,土地坐落在××镇××组,地号为××-××-××-××,用途为住宅,适用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240.4平方米,填发机关为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填发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韩其中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吕庭福姓名不一致。3.为证明吕学虎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韩其中提供以下证据: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所有权人吕学虎,房屋坐落在姚庄八队,房屋为砖木结构、一层、123平方米,填发机关为新沂市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填发日期为1994年5月10日。吕庭福、李西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吕庭福、李西芳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2017)苏038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韩其中提供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吕庭福、李西芳主张涉案房屋属其所有,韩其中则主张房屋属吕学虎所有,并分别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证明;以上两份房屋所权证中记载的所有权人分别为“吕廷夫”和“吕学虎”,其他内容均一致。虽然吕学虎称,其交付给韩其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虚假,但其与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均有利害关系,故不能仅依据其陈述而否定韩其中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在有两个所有权人不同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所有权登记来判断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鉴于此,本院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询,但未查询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因此,以上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均不能证明吕庭福、李西芳及韩其中各自主张的事实。除房屋所有权证之外,吕庭福、李西芳还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该证中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吕庭夫”。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吕庭福对涉案房屋占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理由如下:首先,填写人员在填写证件内容时错写姓名,尤其是音同字不同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吕庭福”与“吕庭夫”仅一字之差,且“福”与“夫”读音相同,错写姓名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其次,填发证件时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证件内容与吕庭福、李西芳在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相互印证。最后,土地使用证由吕庭福持有的事实可以证明该证件是向吕庭福发放。因此,应当认定该土地使用证是吕庭福的土地权属证书,该证据能够证明吕庭福对涉案房屋占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因韩其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吕学虎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当认定涉案房屋归吕庭福、李西芳所有。吕庭福、李西芳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能够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故对吕庭福、李西芳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便吕学虎涉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有可能构成犯罪,也仅应将该犯罪线索移送侦查;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在新沂市港头镇新圩村姚八组65号房屋属吕庭福、李西芳所有;二、停止执行坐落在新沂市港头镇新圩村姚八组65号房屋。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韩其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陆振娟人民陪审员 夏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