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35号原告:李春生,男,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边井村*组。被告:高海涛,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边井村*组。原告李春生与被告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9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1分,定于2017年6月1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海涛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春生借款本金5000.00元;二、原告李春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春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