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维刚与秦亚军、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刚,秦亚军,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郑维刚,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亚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周平,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郑维刚与秦亚军、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4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秦亚军、周平归还郑维刚借款人民币60000元,该款由秦亚军、周平分别于2017年1月28日前给付郑维刚20000元,于同年2月28日前给付郑维刚20000元,于同年3月28日前给付郑维刚20000元。若秦亚军、周平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60000元义务,则郑维刚有权按照60000元就秦亚军、周平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亚军、周平并应加付郑维刚违约金10000元。二、郑维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秦亚军、周平负担,并由秦亚军、周平于2017年1月28日前给付郑维刚,郑维刚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查,发现秦亚军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2007年8月8日初次登记),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秦亚军主动履行欠款人民币叁万元,秦亚军保证余款于2017年10月8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0650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4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徐 鑫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英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