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武军与被执行人史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武军,史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武军,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敬宾北街煤炭发运站家属楼。被执行人史俊良,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修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武军与被执行人史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史俊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史俊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董武军因被执行人史俊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