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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苏正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苏正喜,关振邦,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法定代表人:陈康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正喜,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曹雪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关振邦,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64号上诉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70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有权利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也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同时原审法院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但未告知其缴纳日期。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送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苏正喜已先向广州市南沙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