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与南通甜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南通甜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722号原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琳茹,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甜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南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源公司)与被告南通甜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华信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华信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97元,由原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9772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霍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