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兴业公司)、中铁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一局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兴业公司),中铁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一局建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兴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啟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一局建安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清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海兴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建安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建安公司银行存款8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雲 关注公众号“”